全文 | 湖南印发《关于加强重点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若干措施》 小清 环保合伙人 2025年10月11日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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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娄底市等重点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促进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部署要求,提出如下措施。  

一、产业结构联调  
(一)强化重点行业准入统一管理。新改扩建“两高”项目和用煤项目应达到环保绩效A级要求,鼓励其他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按照环保绩效B级及以上要求建设。完善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机制,不能稳定达标城市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倍量替代,所需替代量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统筹。规划控制砖瓦产能总量,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限制类产能砖瓦企业关停或整合,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再新增烧结砖瓦企业。到2027年,重点城市保留的非限制类产能砖瓦企业达到环保绩效B级及以上要求。(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娄底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八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提升重点行业和园区环境绩效。支持汽修集中区域建设集中钣喷中心,逐步退出覆盖范围内小散汽修钣喷工序,鼓励每个县市区建成1家及以上汽修集中钣喷中心。全面推进水泥、燃煤锅炉等行业高质量超低排放改造,推动垃圾焚烧、生物质锅炉、砖瓦、化工、铸造、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改造,打造一批行业标杆企业。加大对环保绩效A级企业的政策支持,加强授信和审批管理,落实差异化电价和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政策,支持企业按规定申报中央和省级有关专项资金。(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推动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鼓励将使用低VOCs原辅材料纳入绿色工厂评价体系。使用财政资金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其他公共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原则上应采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能源结构联优  
(四)加强锅炉综合整治。建立“清洁发电、绿色调度”机制,提高高效清洁煤电机组负荷率。提升电力用煤绩效,支持符合全省电力系统需要、服役30年以上、供电煤耗300克/千瓦时以上的30万千瓦老旧煤电机组“上大压小”建设超超临界机组。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再新建生物质锅炉,支持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生物质锅炉开展超低排放改造。供热需求量大、小锅炉集中的园区规划建设集中供热设施,充分发挥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能力,加快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管网建设。到2027年,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生物质锅炉应关停或整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非电用煤减量替代。完善全省重点行业煤炭消费监测系统,建设长株潭综合能源示范中心。对陶瓷、玻璃、化工等重点行业和烤烟房、粮食加工等燃煤设施能源替代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烟草专卖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交通结构联建  
(六)全面开展车辆更新替代。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新增或更新公务用车原则上使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公共领域车辆更新替代机制,对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充电给予支持。到2027年,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纯电动汽车比例不低于80%,长株潭跨市公交实现100%电动化。逐步扩大新能源货车、新能源混凝土搅拌车和新能源建筑垃圾(含渣土)运输车的道路通行时间、通行范围等便利政策,鼓励出台公共停车场和路边停车位对新能源车辆的优惠政策。物流园区、重点用车大户和公共停车场按比例配套建设充电桩等基础设施。支持国三及以下非营运货车、国一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淘汰,加快混凝土、建筑垃圾(含渣土)等运输车辆新能源替代。推进施工工地、工业企业、铁路专用线(含专用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机场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替代。(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机场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移动源联合监管。完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倒查审核机制,推动机动车尾气排放遥感检测和黑烟抓拍超标数据实时共享,常态化开展部门联合执法。协同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子标签”远程在线管理,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全覆盖。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支持建设零排放货运车队。(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持续推动油气治理提升。指导相关企业实施城区加油站重点时段“错峰”加油优惠措施。到2027年,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2000吨以上的加油站安装三次油气回收处理装置。(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秸秆焚烧联治  
(九)加强秸秆综合利用。探索建立村集体为主的收储模式,完善收储利润村民共享的利益联结机制。推动各地因地制宜制定秸秆综合利用支持措施,对采取低茬收割、粉碎、深翻覆盖等还田利用的主体和秸秆综合利用的企业给予奖补。从2025年起,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5%以上;到2027年,洞庭湖区实现大容量秸秆存储、处理设施和回收机制全覆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秸秆焚烧管控。严格落实秸秆禁限烧区划定和管控措施。加强秸秆焚烧精准管控能力建设,综合运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手段,提高露天焚烧火点监测精准度和处置效率。建立“1530”秸秆焚烧高效闭环应急处置机制(即1分钟发现、5分钟响应、30分钟扑灭)。严格规范焚烧管理,形成省级研判指导、市县细化方案、乡镇有序组织、村级安全实施的管理体系;对无序焚烧造成区域性污染的依法问责。(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烟花爆竹联控  
(十一)强化烟花爆竹源头管控和联合监管。加快淘汰高污染烟花爆竹产品,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安全环保型烟花爆竹品种研发,落实节能环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烟花爆竹省内销售总量控制和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联动机制,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空气质量情况依法合理制定零售经营布点规划,明确在烟花爆竹禁燃区及邻近范围内不再新增且逐步退出零售网点,严格控制城镇开发边界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对发证情况定期开展抽查检查。各地按要求优化烟花爆竹禁燃范围和时段,已经优化的城市要严格落实禁燃政策要求。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应急管理厅、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面源污染联管  
(十二)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道路、水务等长距离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市政工程推广采用覆罩法和装配式施工,推广采用基坑气膜等绿色施工技术。支持开展道路积尘负荷走航监测,建立完善“监测溯源—反馈整改—跟踪复核”的道路扬尘监管机制。到2027年,重点城市中心城区主次干道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深化餐饮油烟专项整治。严格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完善跨部门协调联动的闭环管理体系。建立集中式餐饮企业油烟集约化管理及第三方治理管控机制,鼓励每个县市区建成一个餐饮油烟治理特色街区。(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重污染天气联防  
(十四)联合加强监测监控。推进重点乡镇建设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集成各地环境、气象等监测观测数据和污染源信息,完善涉气信息共享共用机制。到2027年,实现空气质量10天预报和主要污染物变化趋势15天延伸期预报。支持建设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智慧监管平台和用水、用电、用能等监控平台。推动重点涉气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与联网,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涉VOCs和氮氧化物重点行业企业,按要求全部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且不低于本地区工业源VOCs、氮氧化物排放量的80%。(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联合应对区域污染。建立重点城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跨区域会商会议制度,各市分管领导轮值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重点问题。完善跨市空气质量常态化联合会商机制,重点时段加密会商频次。建立重点时段或重大活动空气质量联动保障机制,科学统筹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错峰生产和协商减排。(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组织保障联动  
(十六)加强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部门定期将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报送党委政府,抄送组织部门。各级各部门要主动作为、各司其职,强化政策落地落实。对环境空气质量和改善效果较差的市、县市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对整改效果不力的视情况实施涉气“区域限批”等措施。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加强“以奖代补”,优化资金使用方式。(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坚持科技赋能。加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攻关,开展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主要污染物来源解析,强化大数据建设和AI赋能,构建“监测—预警—治理—评估”全链条技术体系。支持重点城市开展“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其他城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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